桂北银市监处罚〔2024〕317号

来源:188金宝慱亚洲体育正规吗 发布时间:2025-03-02 21:53:06

  上述事实,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:1.《现场笔录》1份;2.《询问笔录》1份;3.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复印件1份;4.法定代表人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1份;5.《广西华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(随货同行)》复印件1份;6.现场照片8张。

  本局于2024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桂北银市监罚告〔2024〕312号),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,在法定期限内,当事人未提出陈述、申辩。

  本局认为,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,违反了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、使用单位理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。购进医疗器械时,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,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。从事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,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。”、第四十五条第二款“记录事项包括:(一)医疗器械的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数量;(二)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、有效期或者失效日期、销售日期;(三)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;(四)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、地址以及联系方式;(五)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。”的规定。

  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,如实陈述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主动提供证据材料,参照《药监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》第十一条“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(二)积极努力配合药监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”规定,对当事人从轻处罚。

  综上,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十九条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,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:(三)医疗器械经营企业、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”的规定,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并决定处罚如下:警告。

  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,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。